核准銀行公會「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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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6.29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五)字第0958500106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五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5.08.21 15:44:25 |
主旨:有關貴會函報研訂之「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一案,經核定修正如附件,請轉知會員機構遵照辦理,並請貴公會加強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95年2月9日全風字第0442號函。
二、有關修正本準則第5條第1項第2款乙節金融商品銷售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格條件規定,係鑑於目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已就銀行辦理衍生性商品人員之相關資格條件予以規範,因此,金融商品銷售人員銷售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除集中市場期貨交易另有規定外,不需另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或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之資格。
三、另「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主要係為保護一般客戶之權益而參酌「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訂定,基於簡化銀行之實務作業流程,法人客戶得不適用上開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四、本會94年7月21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514號函原規定銀行應於95年8月1日前調整各項作業準則至符合規定,為使各銀行有充裕之時間因應新發布之「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前述之調整期限延長至95年10月1日。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1-6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