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銀行公會修訂「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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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6.30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五)字第0958500107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五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5.08.21 15:45:15 |
主旨:有關貴會函報修訂後之「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一案,經核定修正如附件,請轉知會員機構遵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4月12日全風字第0410號函。
二、有關修正本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理財業務人員推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格條件規定乙節,係鍳於目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已就銀行辦理衍生性商品人員之相關資格條件予以規範,因此,理財業務人員推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除集中市場期貨交易另有規定外,不需另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或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之資格。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一至六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