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兼營固定收益有價證券經紀、自營業務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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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10.20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805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票券商類 |
上傳時間: |
095.10.20 01:01:00 |
票券金融公司得兼營固定收益有價證券經紀、自營業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經董事會通過,再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前開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市場評估及經營策略。
(二)作業方式及流程。
(三)會計處理。
(四)風險管理作業及額度控管。
(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
三、經本會核准兼營本項業務後,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規定申請兼營本項業務,並於取得許可證照後,將經許可得辦理之證券業務項目登錄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後始得辦理。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