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及作業風險標準法之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暫行版本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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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4.04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132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5.10.31 10:20:04 |
主旨:檢送銀行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及作業風險標準法之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暫行版本,並請依說明事項積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預定於96年起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信用風險標準法與基礎內部評等法,以及作業風險基本指標法與標準法,並業於95年4月4日發布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及作業風險標準法之相關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暫行版本。各銀行擬自96年起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及作業風險標準法計算資本適足率者,自即日起,得檢具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預估可於96年度完成建置內部評等系統並於97年起採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計算資本適足率之銀行,得於95年7月底前檢具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於96年度仍依現行規定計算資本適足率。
三、銀行除經核准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及作業風險標準法,或經核准96年度仍依現行規定計算資本適足率者外,應自96年起採用信用風險標準法及作業風險基本指標法計算資本適足率。
四、檢附本國銀行自96年起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申請時程表。
正本:交通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第七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工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輸出入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聯信託投資公司、華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高雄銀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亞洲信託投資公司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