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已於2006年10月13日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內除名,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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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11.01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銀局(一)字第0950047831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5.11.21 10:09:57 |
主旨:「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已於2006年10月13日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內除名,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5日調錢貳字第09500491900號函辦理。
二、 按FATF於2006年10月9日至13日假加拿大溫哥華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決定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除名,惟FATF仍將持續監視緬甸之進展,並特別建議該國強化金融監理法規,包括:證券業,以及確保貴金屬、寶石交易商遵循洗錢防制相關規範。FATF於2000年及2001年所列名之23個不合作國家均已除名,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名單。
三、檢附前揭法務部來函及FATF會員大會之會議摘要供參。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法務部調查局、中央銀行(含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含附件,並請轉知所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