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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12.13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7800號令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 095.12.14 17:06:00
一、「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有關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應列入「新推出金融商品相關資訊」。
二、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應於股東會通過後,於公司網站上公布,並至少保留一年。
三、票券金融公司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之財務報告,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於公司網站上公布,並至少保留一年。
四、前三項規定,自編製九十五年度之年報暨九十五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五、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六○三三○號函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九)台財融(六)字第八九七六四五三二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