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2條修正條文等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095.12.20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50046636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信用合作社類 |
上傳時間: |
095.12.22 14:21:28 |
主旨: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2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95年10月16日全信聯字第950785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組、第三組)(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