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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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4.07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55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信用合作社類 |
上傳時間: |
096.01.03 14:24:08 |
主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於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應由持卡人本人以電話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辦理掛失,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為申請。
說明:邇來發現坊間有部分代辦公司以號稱可代辦掛失補發卡片的名義,招攬民眾加入會員繳交會費,並請民眾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可能損及消費者權益。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