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卡持卡人非屬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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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4.04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64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6.01.03 15:09:48 |
主旨:所請釋示附卡持卡人非屬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發卡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5年1月4日全信字第0047號函。
二、本會94年12月6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15770號函係規範,93年9月1日前成立之附卡契約,如附卡持卡人非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該契約仍為有效,已兼顧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惟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發卡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且不得續發新卡予附卡持卡人。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