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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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01.04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50046682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6.01.05 16:55:44 |
主旨: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合作金庫95年10月17日合金總債字第0950029158號函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
副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