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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商業銀行經接管,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01.0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121號公告 發文單位: 第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6.01.09 13:59:31
主旨: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96年1月6日零時起接管中華商業銀行,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依據: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中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且每月續呈虧損,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96年1月6日零時起接管該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理中華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行股票將無法轉換為承受機構股票。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