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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發布實施,檢討補充相關函示適用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01.1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3773號函 發文單位: 第五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6.01.15 14:02:58
主旨:為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發布實施,茲檢討補充相關函示適用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為應上揭辦法發布實施,原「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爰本會93年7月19日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278號函、前財政部金融局93年4月30日台融局(五)字第0935000417號函、92年4月15日台財融(四)字第0928010554號函、92年2月13日台財融(六)字第0916000521號函示中所援引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予以配合調整為「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資訊室)(並請刊登本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