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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94年8月11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575號函規定適用範圍相關說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01.2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685000680號函 發文單位: 第五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6.01.25 10:09:22
主旨:本會94年8月11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575號函規定適用之範圍,不包括銀行(含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其具隸屬關係子銀行、海外分行、海外聯行或其他銀行同業等之委託,處理或核准其客戶之開戶申請(含客戶開戶證件之確認與對保事項)、收取存款,及代客戶填寫或轉送存款開戶申請表格,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邇來迭有本國銀行誤解本會94年8月11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575號函有關銀行接受委託作業服務規定,並向本會申請接受委託辦理海外分行之客戶開戶證件之確認與對保情事,經查與本會93年11月30日金管銀(五)字第0935000564號令規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第四點意旨不符。
二、前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得代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處理或核准其客戶之開戶申請、收取存款,且不得代客戶填寫或轉送存款開戶申請表格,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國民待遇原則,本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亦不得代其海外分支機構客戶處理上述存款作業服務相關事宜。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