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三點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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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02.06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41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6.02.07 11:35:06 |
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三點。
附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三點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法務部、中央銀行、交通部、經濟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