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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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04.11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149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6.06.01 18:28:11 |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劵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