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公告事宜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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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03.05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63000085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信用合作社類 |
上傳時間: |
096.05.15 14:48:29 |
主旨:有關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公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請督導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附件二會計報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格式公告旨揭財務報表,並應於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二、上揭統一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格式如有修正,應依最新發布之格式辦理旨揭公告事宜。
三、財政部91年1月21日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00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