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是否屬本會93年11月23日金管銀(三)字第0938011932號函限制事項說明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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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06.15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60016928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6.11.30 13:34:47 |
主旨:所詢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是否屬本會93年11月23日金管銀(三)字第0938011932號函限制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95年11月3日台新總金流字第09500003841號函、95年12月21日台新總金流字第09500004350號函及96年1月22日台新總經營字第09600000172號函。
二、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得不受本會旨揭函令限制,惟除應依「消費者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銀行法」及「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作發行對象限於大專院校。
(二)銀行應尊重學生意願由其自由選擇是否申請附加現金儲值功能之學生身分功能卡片(未滿20歲者尚須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三)銀行不得因發行現金儲值卡取得學生資料,而對該等學生進行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等其他金融商品之行銷或為共同行銷。
正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