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定義說明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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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06.29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268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6.06.29 01:01:00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於法人為票券商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其範圍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