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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金融機構辦理該等業務仍應依上開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發文日期: 096.07.2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3490號函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6.07.27 17:05:59
主旨: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金融機構辦理該等業務仍應依上開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查部分金融機構辦理循環動用之信用貸款業務,其承作方式係對現有取得金融卡之存款客戶,提供一定金額之無擔保信用額度,並將該信用額度建立於金融卡內,供客戶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循環動用,因其性質已符合上開應注意事項第1點有關現金卡業務之定義,金融機構應依規定辦理,爰重申如主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