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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寶華商業銀行,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08.0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5298號公告 發文單位: 第二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096.08.13 14:18:00
主旨: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寶華商業銀行,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依據: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且每月續呈虧損,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理寶華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行股票將無法轉換為承受機構股票。
正本: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