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七○七一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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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10.02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6.10.04 10:58:00 |
訂定「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七○七一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附「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