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最新訊息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本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10.05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5340號函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096.10.05 17:09:00
主旨:本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函有關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說明:旨揭函釋規定業已納入96年5月22日修正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爰於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