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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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10.05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534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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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096.10.05 17:09:00 |
主旨:本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函有關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說明:旨揭函釋規定業已納入96年5月22日修正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爰於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