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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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6.11.06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五)字第0965000413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五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7.10.24 10:01:05 |
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附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劵期貨局、本會銀行局(資訊室、第一至六組)(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