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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
公(發)布時間:
090.06.28
廢止時間:
096.10.02
發布文號: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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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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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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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甲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申請書(同一自然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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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乙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申請書(同一法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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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丙 銀行大股東申請書(同一關係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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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甲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人申請表:適用於同一自然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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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乙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人申請表:適用於同一法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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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丙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關係人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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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甲 資金來源說明表(自然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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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甲 聲明書(同一自然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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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乙 聲明書(同一法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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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丙 聲明書(同一關係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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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 取得_____銀行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申報表(同一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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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乙 取得_____銀行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申報表(同一關係人適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