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 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應查明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 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取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