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 ,將上月份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 指定機構申報。
094.08.31因應未來金管會可能指定單一窗口,受理金融機構申報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 ,爰增列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