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8.23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增列應揭露第一類資本、第
二類資本、自有資本淨額及風險性資產總額。
三、其他增列逾期授信加計應予觀察授信比率,降低逾期授信比率措施,營運規模有
關資產及淨值市占率等之揭露規定。
096.04.11 一、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新增第二款合併財務比率
分析及第二款第(八)目成長率之揭露,附表第二十配合修正。另參考「公開發
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書寫方式,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至第八目之內容,直接於附表中規範,以簡化本條文之內容。
二、附表十九,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科目之修正,及附表二十係配合「公開發
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修正。
102.02.01 一、配合「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爰修正第一款及第四款
及附表十九之財務報表名稱,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並修正附表
十九及附表二十相關內容。
二、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得以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年
度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同意,爰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財務報告將改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另行編製個體
財務報告為輔,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之規定並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票券金融
公司之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票券金融公司個體財務報告
。
106.03.03 明確定義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財務資料之範圍,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
票券金融公司除應揭露最近五年度相關財務資訊及分析資料外,如截至年報刊印日前
,票券金融公司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及分析,
並配合修正附表十九及附表二十。
112.02.24 《附表十九修正說明》
票券金融公司之盈餘分派應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經股東會承認,爰修正簡明資產負
債表之註 4。
114.01.09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股東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三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
合損益表、三年度財務分析、公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且多數公司已將財務報
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納入股東會議事手冊,股東可取得上開相關資訊
,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其附表十九、第二款
及其附表二十、第三款至第五款。
三、有關票券金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財務週轉困難對財務狀況影響之揭露,考量該等
情況若對票券金融公司有重大影響,即應發布重大訊息,必要時亦須於財務報告
中揭露,股東可取得上開相關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刪除第
一項第六款,併同刪除第二項有關關係企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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