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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2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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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
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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