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風險告知及其他) 應告知可能涉及之風險及載明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04.04.27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及信託業 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為本點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