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為因應金融環境之急遽變遷,並配合金融自由化、國際化政策,第一項所定票券
金融公司業務範圍,除原得辦理之短期票券經紀、自營、簽證、承銷、保證、背
書業務及政府債券經紀、自營等業務外,另開放辦理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
紀及自營業務;並訂定彈性條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由主
管機關視未來發展,決定是否核給其他業務。
二、又外匯業務係中央銀行所主管,故票券金融公司經營之業務若涉及外匯業務,須
經中央銀行許可,另涉及政府債券或公司債者,並應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爰規
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四、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三條、第四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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