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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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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
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
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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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