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3.12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爰增列但書,規範銀行如以年報
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102.02.01 現行「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第一點規定:「銀行應按季公布下列
重要財務業務資訊:…(九)銀行年報全部內容(於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上網揭露)。
…」為整合銀行年報揭露之規定,爰將上揭規定移列至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104.03.13 一、為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一項文字,規定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
年報之全部內容。
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規範公開發
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之規定。
111.02.21 一、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增訂
第二項但書,明定上市上櫃銀行應於股東會十四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現行第二項但書移列第三項。
114.12.16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S1 號第六十四段規定,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時間應與
財務報告相同,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銀行,自開始適用第七條第
二項規定之次年度起,辦理前二項年報揭露及申報作業之期限,與當年度公告申
報財務報告之期限相同。但考量銀行實務上恐未及於時限內編製完整年報,爰於
但書允許銀行得先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先予揭露及申報,嗣再依第二項規定
期限揭露及申報完整年報內容。以第一階段接軌永續揭露準則之銀行為例,該等
銀行一百十五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為一百十六年三月十六日,銀行於一百十六
年三月十六日申報一百十五年度財務報告,亦應於同日揭露及申報一百十五年度
之年報,但若未及於該日編製完整年報,可於該日先揭露及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
訊專章,嗣再依第一項規定,於股東會召開後揭露完整年報,及依第二項規定,
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或十四日前申報完整年報。
二、現行第三項規定移列至第四項,另配合增訂第三項內容,酌修第四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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