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一、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規範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需提報董事會通過,另為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市場制約力
量,爰參酌「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銀行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及「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本條。
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因於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
度,尚毋須再藉由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
103.08.08 參考一○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公告申報時間,酌修第一項文
字。
107.03.31 配合新增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附表名稱。
110.09.23 配合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刪除附表二,將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聲明書整併
至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爰配合修正第一項之附表名稱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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