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 行備查。修正時,亦同。 一、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二、跨行業務資訊傳輸及處理方式。 三、跨行業務帳務清算方式。 四、跨行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五、辦理與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各項資訊傳輸、交換處理方式。 六、災變備援措施。 七、其他跨行金融資訊業務有關事項。
102.01.21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 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