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4.27 訂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一、警示帳戶機制係為配合警調機關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需要,暨維護民眾權益,
於 91 年 10 月建立之通報、支付方式變更及協助還款機制,明訂於本辦法以提
升其法律位階;另為強化該機制功能,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偵辦刑事案件需要。
二、衍生管制帳戶係參酌銀行公會 94 年 8 月「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之通報及控管作業程序」訂定之。
099.12.09 一、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警示帳戶期間可開立薪資轉帳戶之修正,並為適當之
管理,爰修正本條第二款增列為衍生管制帳戶。
二、修正本條第三款後段,參考洗錢防制法第九條規定及實務執行情形,增訂應於通
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未於期限內補辦公文書資料者,銀行應先與
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以兼顧限制人民權利與防杜不法規範間之平衡
。
103.08.20 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警示期間不得開立存款帳戶但書規定之修正,修正本條第
二款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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