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除依前條所列措施辦理外,並應於內部採取下列措施: 一、循內部程序通報所屬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 二、將已採行及擬採行之處理措施一併陳報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 。 三、於銀行內部資訊系統中加以註記,提醒各分支機構加強防範。
095.04.27明訂銀行除依第五條所列措施辦理外,並應於其內部採取之措施。103.08.20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