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託財產結算及差額補足之作業) 應載明信託財產結算及差額補足之作業。 受託人運用委託人交付信託之支付款項總價值,應於每月底依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評價,如有低於投入時金額之情形,應通知委託人補足, 委託人並應於接獲通知之次營業日以現金補足差額存入信託專戶。委 託人未於限期內補足差額者,受託人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104.04.27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並參考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規定,定明應載明信託財產結算及差額補足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