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停業) 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 ;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勒令停業)
096.03.21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