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4.11 為使報表使用者於使用年報時,首能瞭解公司治理情形,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將第七款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擴編為公司治理報告,
並移至為第三款,以達公司治理列為首要揭露事項之目的。另整併現行第二款有關資
金募集情形至第四款,以完整呈現資金募集與運用之狀況。
096.09.06 一、銀行年報之編製目的,係為使銀行股東及債權人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瞭解銀行上一
年度整體之營運概況、財務狀況、公司治理運作暨未來業務發展等資訊。
二、對於被接管之銀行,因部分年報應記載事項已無揭露之必要及實益,爰增訂第七
條第二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
102.02.01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將第四款酌作文字修
正。
二、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修正第四款增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訊息之記載。
三、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第七款酌作文字
修正。
114.01.09 一、配合第九條銀行簡介應記載事項及第十九條財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刪除,刪除現
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
114.12.16 一、為推動金融業重視永續發展及相關財務資訊之揭露,爰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發布之「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分階段適用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
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之作法,新增第二項,明定符合一定條件
之銀行應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又為提升資訊揭露之品質
,明定該專章資訊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前開所稱符合一定條件之銀行及其以
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適用期程,明定由金管會另定之。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移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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