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8.11.15 一、基於銀行董監事為銀行最高決策層級,其專業素質影響銀行經營甚鉅,爰依據金
融革新小組建議(第一子題建議事項四(四))及行政院強化經濟體質方案(行
政院第二六一七次院會通過)之指示,提高專業董監事之比率,並增列第二項規
定董(理)事長應具備專業資格。
二、第一項第四款之修正,同第五條修正說明二。
三、第一項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094.03.25 一、本條新增。
二、按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規定,銀行董(理)事會應負責選擇及
監督經理人之任務。目前雖已將負責執行銀行重要政策及業務管理功能之經理人
所應具備資格條件予以規定,惟該等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之維持,及其是否
適任,均為影響銀行穩健經營之要素。為落實公司治理,並強化銀行董(理)事
會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爰增訂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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