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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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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申請書)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 許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五、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 六、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七、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應具備之書件及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 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九、發起設立者,發起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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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