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以下簡稱DBR22倍)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之說明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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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1.07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60052337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01.10 08:54:10 |
主旨:貴會所報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以下簡稱DBR22倍)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年11月22日全授消字第3237號函。
二、本會同意得排除適用DBR22倍規範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如次:
(一)借款用途屬創業、所營事業營運週轉金、建築融資、投標保證金貸款、農業用途之貸款項目,且銀行係以「企業戶」授信程序辦理,並應符合貴會所訂徵、授信準則有關企業授信相關規範者。
(二)個人無擔保放款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包括「法拍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企業員工認購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個人自建房屋自住之建築融資貸款」、「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上述一定合理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但個人自建房屋自住之建築融資貸款,其一定合理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如有特殊原因且敘明理由者,得延長為5年;個人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其一定合理期間最長以6年為限。
(三)另本會前已同意得排除適用DBR22倍之貸款,彙整如次:
1、政策性就學貸款,惟貸款屆期開始清償時,仍應依本會規定辦理。
2、依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創業要點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頒訂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辦理之貸款。
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政策性「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
4、國民旅遊卡之申請對象逾DBR22倍者,發卡機構仍得核發國民旅遊卡,惟所核給之信用額度以該申請人得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費為限。
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6、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之貸款。
7、其他個案經專案核准得排除部分。
三、至於所研議銀行未於合理期限前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致貸款客戶加計該貸款餘額後,有逾DBR22倍之情形者,銀行調整控管額度之措施,請轉知各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四、本會95年9月6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73850號函同意貴會所建議「無擔保」債務無須涵蓋非十足擔保部分之貸款,亦即部分擔保、副擔保之貸款得排除適用DBR22倍之規範,各金融機構於承作此類貸款時仍應審慎辦理,以符DBR22倍規範之意旨,並注意相關風險控管。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