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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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4.06.18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1402719711號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4.06.18 16:52:0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402719711號
一、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金管銀(二)字第O九五二OOO一四四O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