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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12.1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4.12.16 16:55: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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