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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及第10條之1第7款、第8款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12.16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7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4.12.16 17:03: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7號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金控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銀行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票券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下列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時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於年報中以專章記載,申報期限與當年度財務報告相同:
(一)金融控股公司應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二)上市上櫃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上市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三)非上市上櫃且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應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七年起申報。
三、前點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若欲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依金控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銀行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或票券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