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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421.
098.03.31
第一組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
422.
098.03.31
第一組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
423.
098.03.23
第一組
修正:「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24.
098.03.13
制(訂)定:「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425.
098.03.13
制(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426.
098.03.13
修正:「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第三條
427.
098.03.10
第三組
修正: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
428.
098.03.05
第二組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並自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生效。
429.
098.02.27
第一組
制(訂)定:各銀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依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不負保密義務,並應依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下列方式揭露
430.
098.02.27
第一組
制(訂)定: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三月三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八六○號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