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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提供本局主管發布之命令資訊
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421. 098.09.08 法規制度組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十月二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三三五○號令「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422. 098.09.07 法規制度組 修正:「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423. 098.09.07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424. 098.08.31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之適用方式
425. 098.08.28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
426. 098.08.24 外國銀行組 修正:「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規範」
427. 098.08.21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之規定」
428. 098.07.23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應依本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中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其中個別風險部分,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風險。
429. 098.07.16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430. 098.07.15 法規制度組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