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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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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指定之機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
    規定如下:                                                  
 (一) 指定之機構係指法務部調查局。                              
 (二) 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第三點情形外,應於五個
      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 (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表
      格 (格式如附表二)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