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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託業法(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信託公司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編製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單位之組織、人員配置。
二、稽核工作之種類、方式、程序。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作業流程及其執行效益之評估規定。
四、受檢單位對檢查意見之改進處理方式。
五、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 (方法) 、依據法令規章、使用表單及工
    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