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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
(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