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
額內自行訂定,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
融商品部位。
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指
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算之。